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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10号

2018-08-20 09:34:16        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71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5·3”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43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电气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火灾防控工作,切实扭转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技术防范、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市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江苏平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5.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四)推广应用防范电气火灾新技术新产品。

9.积极推动各类场所使用智慧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推广通过物联网技术对电气火灾主要因素进行在线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气火灾隐患的智慧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电气火灾的防控能力。在全市既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工业厂房、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等电气火灾多发场所,优先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电气火灾防控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1万套,新建建筑同步推广安装,强化早期预警、先期处置,实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6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28日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将治理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发布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通告,动员各级各单位广泛参与专项治理工作;要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照检查要点,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时限,逐一督促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江苏平台,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2018年12月前,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要全部排查一遍;2019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把源头治理,对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巩固综合治理成效;2020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建立完善电气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四、责任分工

在市安委会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一)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蒋复洋任组长,市公安局副书记刘芝玲、安监局副局长王茂军任副组长,市经信委、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宗教局、邮政局、电力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定期进行分析研判、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李荣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2017至2019年度对各地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巡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

经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经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局、卫生计生、旅游、宗教、邮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针对工业企业、学校及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车站码头、商贸服务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星级宾馆、文物古建筑、寺庙教堂、寄递企业等场所,开展电器产品使用领域综合治理,切实改造一批电气线路、整治一批火灾隐患、培训一批从业人员、安装一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聘请电气安全专业人员协助对本行业系统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查,督促单位落实电气安全防范措施。公安消防、安监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及时掌握有关行业部门开展电器产品使用领域综合治理情况,推动工作责任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要加强统筹调度,协调解决突出隐患问题,推动将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内容。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城乡社区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三)大力宣传,引导全民参与。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聘请具有相关技术资质的机构,开展电气安全检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整治成效。要组织对电气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紧盯不放,督促彻底整改,切实提升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市安委会将适时对重点地区进行专项督导。对于因电气原因导致的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工作失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2017年10月10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30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